(2017)皖1524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锐、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锐,余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614号原告: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红军大道与燕子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23312868Y(1-1)。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述琴,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锐,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余波,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锐、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法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尚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