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304民初1488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1,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刘某称:2002年,刘某与吴某1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2,××××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被告到外地工作很少回家,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2、婚生女吴某2由被告吴某1抚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二、婚生女吴某2由被告吴某1抚养,原告刘某每月给付吴某2抚养费200元至吴某2独立生活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庞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魏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