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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伍尚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伍尚昕,方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6号。代表人俸江黎,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德炼,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翟聚才,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伍尚昕,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方美芬,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伍尚昕、方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决定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耀星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人民陪审员  陈 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