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俊吉与邵博洋、倪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吉,邵博洋,倪江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10号原告:陈俊吉,男,199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邵博洋,男,199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倪江南,男,199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俊吉与被告邵博洋、倪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吉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俊吉负担。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