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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明祥与季金华、季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祥,季金华,季峰,周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任明祥,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季金华,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季峰,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周洪涛,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任明祥与季金华、季峰、周洪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潮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任明祥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洪涛亲属缴纳执行款180000元至法院,申请执行人任明祥出具书面承诺不再要求对周洪涛名下位于南通市开发区星宇花园的房产进行处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通潮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