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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钰桓与董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钰桓,董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82民初2090号原告:夏钰桓,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刘华兵,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新生,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夏钰桓与被告董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原告夏钰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董新生偿还借款389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3日董新生向我借款900000元,借款后董新生偿还了部分借款,2016年8月25日经结算董新生欠我借款389000元,利息从2016年8月26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董新生出具了借条,至今分文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董新生欠夏钰桓借款389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董新生定于2017年9月30日还款50000元及利息,2017年11月30日还款150000元及利息,2017年12月30日还清余款189000及利息;二、如董新生违约未按期还款,夏钰桓可对下欠的本金及利息全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7.5元,由董新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干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库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