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7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某、孙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孙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87号被执行人丁某,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9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被执行人丁某、孙某某、钟某某罚金执行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某、孙某某、钟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司法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丁某、孙某某、钟某某现今均在监狱服刑。本案尚有案款230209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7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