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房立坡、鲁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立坡,鲁效英,房立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445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立坡,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鲁效英,女,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房立东,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立坡、鲁效英、房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守新审 判 员 焉兆生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