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卫与王洪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王洪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951号原告:刘卫,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洪福,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刘卫诉被告王洪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王洪福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