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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卫与王洪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王洪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951号原告:刘卫,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洪福,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刘卫诉被告王洪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王洪福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