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财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强与卢文银、许昌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强,卢文银,许昌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财保216号申请人:张强,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孙中民,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高晟,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文银,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许昌群,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强与被申请人卢文银、许昌群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文银、许昌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雪瑞以名下位于本市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雪瑞名下位于本市庐阳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卢文银、许昌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妙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