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邮政灵丘支行与被执行人XX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县支行,XX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县支行,住所地:灵丘县振华东街。被执行人:XX举,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现住灵丘县凤凰苑小区南楼1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县支行与XX举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XX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6)晋0224执21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XX举所有的位于灵丘县武灵镇沙坡村(新建北路西侧)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位于灵丘县武灵镇沙坡村(新建北路西侧)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爱民审判员 刘靖所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