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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邮政灵丘支行与被执行人XX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县支行,XX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县支行,住所地:灵丘县振华东街。被执行人:XX举,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现住灵丘县凤凰苑小区南楼1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县支行与XX举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XX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6)晋0224执21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XX举所有的位于灵丘县武灵镇沙坡村(新建北路西侧)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位于灵丘县武灵镇沙坡村(新建北路西侧)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爱民审判员  刘靖所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