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抗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荣杰、曹金荣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荣杰,曹金荣,李清涛,李清野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鲁03刑抗23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荣杰,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审被告人曹金荣,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审被告人李清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审被告人李清野,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审被告人李荣杰、曹金荣、李清涛、李清野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鲁0305刑初51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荣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曹金荣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清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清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淄检公一审刑抗[2017]14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四款、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