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爱军、绍兴县艺博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军,绍兴县艺博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军,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绍兴县艺博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71074-4)。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时代广场B座207室。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本院根据(2017)浙0603执1837号裁定书限制了被执行人绍兴县艺博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变更,现全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绍兴县艺博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一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