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玲与周进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周进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295号原告:刘玲,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周进洋,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靖远县。原告刘玲与被告周进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玲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玲负担。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