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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盖与马海龙、马晓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马海龙,马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马盖,女,1993年8月9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学生,住威宁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天钰花园5栋2层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7073737N。法定代表人陈智学,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海龙,男,1998年12月5日生,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马晓红,男,1973年9月25日生,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马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4810.00元、执行费6872.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履行了117000元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晓红未履行,经网络财产查询及到户籍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马晓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马晓红、马海龙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3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