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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禹某某与刘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某,刘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802号原告:禹某某,又名禹充,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妻子。原告禹某某与被告刘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禹某某以被告刘某、宋某某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原告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原告未履行该行为,致使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刘某、宋某某的送达地地址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