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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管素美、杜凤新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素美,杜凤新,杜凤华,章丘市金鹏精密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管素美,女,1957年11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申请执行人杜凤新,男,1980年12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申请执行人杜凤华,女,1985年11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章丘市金鹏精密铸造厂,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辛寨镇兴刘村。法定代表人杨玉水,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素美、杜凤新、杜凤华与被执行人章丘市金鹏精密铸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工商、房管、车管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章丘市金鹏精密铸造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管素美、杜凤新、杜凤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丘市金鹏精密铸造厂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士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秀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