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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海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任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何明,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任海青,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海青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明与被执行人任海青于2017年8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海青将其所有的位于陈巴尔虎旗特泥河牧场六队的四座牛棚当中的东北角的一座40×14平米的牛棚及南北61米、东西57米用地(包含牛棚面积)以20万元的价格抵偿申请执行人何明的案款16万元,申请执行人何明将差额款4万元,于2018年8月11日前给付被执行人任海青1万元,于2019年8月11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20年8月11日前给付15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满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