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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崔家琴、刘福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家琴,刘福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崔家琴,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刘福升,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福升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崔家琴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福升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2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