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志浩、郭志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李翠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特5号申请人:郭某1,男,201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人:郭某2,男,201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监护人:陈某,女,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二申请人的祖母。被申请人:李翠婉,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人郭某1、郭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郭某1、郭某2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失踪。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李翠婉,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属重度智障,由于申请人的父亲于2014年12月12日因病死亡,母亲于2014年12月14日离家出走,自此与家人再无联系。之后,申请人亲属通过亲友到各处寻找,毫无音信。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达两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宣告李翠婉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翠婉,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岗××刘马店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屯镇××组××),系二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属重度智障,于2014年12月14日离家出走,自此与家人再无联系,其亲属多方查找无果。申请人郭某1、郭某2申请宣告李翠婉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翠婉的公告。法院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翠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翠婉离开最后住所地下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两年,利害关系人郭某1、郭某2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翠婉失踪,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翠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