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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邱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060号原告:邱某,女,1959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司某,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邱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