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邱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060号原告:邱某,女,1959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司某,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邱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