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某与韩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韩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104号原告:白某,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白某与被告韩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