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冯前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冯前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678号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通。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前祖。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前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崔奋勤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匡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