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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欣、杨秉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欣,杨秉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17号申请人田欣,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杨秉卓,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田欣与被申请人杨秉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6)津0103民初10455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于智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现(2016)津0103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人田欣于2016年6月13日亦据此立(2017)津0103执2704号执行案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于智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