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欣、杨秉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欣,杨秉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17号申请人田欣,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杨秉卓,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田欣与被申请人杨秉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6)津0103民初10455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于智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现(2016)津0103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人田欣于2016年6月13日亦据此立(2017)津0103执2704号执行案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于智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