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程艳艳、刘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艳,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程艳艳,女,1981年2月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浮梁县。被执行人刘青,1972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西省浮梁县。程艳艳与刘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222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青未履行,程艳艳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刘青已履行十四万余元,余款仍按协议履行。为此,程艳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22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明审判员 刘 庆审判员 李跃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