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袁海涛与临颍县王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涛,临颍县王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873号原告:袁海涛,男。委托代理人:韩德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颍县王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涛诉被告临颍县王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海涛承担。审判员 周亚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