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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年茹,女,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辉。上诉人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雄心审判员  安太欣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