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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特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天津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特93号申请人:天津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万德花园3-1-1401。法定代表人:徐世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琪,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天津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琪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津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1.请求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893号仲裁裁决书;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董琪负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仲裁主体不适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实际被招聘至其他公司,与申请人没有用工关系。申请人主张:2016年9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前程无忧招聘网站向天津纽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职务为销售内勤,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员工。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并没有出具任何能够证明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劳动者应承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而本案中,在被申请人无任何举证的情况下即作出了裁决,违反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裁决结果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证据依托的情况下武断作出裁决,不仅未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更没有根据事实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董琪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同意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10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893号仲裁裁决: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董琪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2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91.95元;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董琪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735.63元。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893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天津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天津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