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886号申请执行人:高华,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美唐花园5号楼518室,注册号110114016830049。法定代表人冯燕莉。被执行人:王鹏,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一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在执行高华与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鹏,送达执行通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鹏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申请人高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鹏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28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