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财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明波、“老船长77”轮船舶所有权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船舶权属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波,“老船长77”轮船舶所有权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财保391号申请人:李明波。被申请人:“老船长77”轮船舶所有权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李明波因与被申请人“老船长77”轮船舶所有权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行驶船舶优先权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老船长77”轮船舶所有权人/或船舶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所属的“老船长77”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4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明波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扣押“老船长77”号轮;二、责令被申请人“老船长77”轮船舶所有权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提供40000元的担保。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李明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薛明友代理审判员 邱志俊代理审判员 王小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