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谭大庆与安徽森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大庆,安徽森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846号之一原告:谭大庆,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安徽森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治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召群,安徽长城律师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谭大庆与被告安徽森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潘 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