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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俊海、郭瑞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海,郭瑞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海,男,194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郭瑞科,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桥西区泉南西大街县。李俊海申请郭瑞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郭瑞科给付李俊海1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