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刘耀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刘耀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财保3号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4797911556A。法定代表人姚晓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捷,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刘耀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刘耀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