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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于刚与张国民、贾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刚,张国民,贾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619号原告:于刚,男,1972年1月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业主,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张国民,男,1970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贾英,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于刚与被告张国民贾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民、贾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刚诉称,张国民与贾英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我处购买瓷砖,因未给付价款,于2015年6月1日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5年12月1日偿还,逾期不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国民、贾英偿还欠款本金6800.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欠款华清之日止。被告张国民、贾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张国民与贾英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原告于刚的建材商店处购买瓷砖,因未给付价款,于2015年6月1日为原告于刚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5年12月1日偿还,逾期不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金额欠据一枚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的欠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国民、贾英购买原告瓷砖,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张国民、贾英应偿还欠款。双方对利率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民、贾英偿还原告于刚欠款本金68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1日始,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给付。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张国民、贾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伟审 判 员  张连增人民陪审员  朝 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