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1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卓群与孙仲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卓群,孙仲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71号申请执行人苏卓群,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孙仲铭,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执行苏卓群与孙仲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