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西龙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国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龙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1民初1068号原告广西龙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晶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城西大道32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朝晖,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被告李国靖,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原告龙晶公司与被告李国靖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继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植军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龙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朝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国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国靖于2012年5月因购买商品房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33602元,并约定借款到2012年10月30日前还清,同时在2012年5月14日开据的借款借据中承诺了逾期还款的滞纳金、利息及处罚措施。被告在借取该笔借款逾期后,经原告追讨,仍没有按约定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原告。2017年7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3602元给原告;二、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为133602基数,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李志成为原告的法人代表的事实;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4、借款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133602元的事实。被告李国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和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和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被告以购买商品房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33602元,用于支付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容县容州镇××大道龙××王大厦××号的商品房的首付款。同日,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借据约定:“此款约定于2012年10月31日前还清,借期内不计息。如逾期,即每日按借款额的3‰支付滞纳金;如逾期超过30日,除支付滞纳金外,另行支付借款额10%的罚金;如逾期超过60日,则视为被告对于本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和本借据条约构成违约,本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并无条件的接受广西龙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追偿债务而采取的一切合法行为,包括自行处置所购商品房等措施”。但借款期限届满及逾期后,被告并没有按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7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国靖向原告龙晶公司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款借据予以佐实,故被告李国靖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原告与被告李国靖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靖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3602元给原告广西龙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李国靖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龙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办法:以本金133602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5元,由被告李国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户,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植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