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建明因与被上诉人张玲、原审被告亢风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明,张玲,亢风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明,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亢风莲,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朱建明因与被上诉人张玲、原审被告亢风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建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建明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建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上诉人朱建明负担,剩余931元退还上诉人朱建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