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汪芳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汪芳满,方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福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芳满。被执行人:方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芳满、方海燕银行帐户存款2405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