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万平与陇县天成镇王马嘴(咀)村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平,陇县天成镇王马嘴(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408-1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平,男,生于1970年1月19日。被执行人陇县天成镇王马嘴(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王万平与陇县天成镇王马嘴(咀)村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县天成镇王马嘴(咀)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万平货款人民币3302.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判决书生效后,陇县天成镇王马嘴(咀)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期履行,王万平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陇县天成镇王马嘴(咀)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欠款义务,但其至今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陇县天成镇王马嘴(咀)村村民委员会在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天成支行账户27030922012010000XXXX6内存款人民币345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