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3执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奉化市莼湖爱仕马机械厂、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莼湖爱仕马机械厂,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429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莼湖爱仕马机械厂。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镇舍辋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L6672164-7。代表人:侯员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经济开发区金龙路9号。法定代表人:陆华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莼湖爱仕马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浙B×××××江淮汽车、浙B×××××飞度汽车二辆,但未实际控制,本案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莼湖爱仕马机械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莼湖爱仕马机械厂加工款125443.2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404.5元,执行费1802.72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