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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旭益与李谷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益,李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李旭益,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李谷辉,男,1961的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李旭益与被执行人李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湘13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湘13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