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60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籍某某诉被告昌图县腾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三人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某某,昌图县腾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侯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600之一号原告:籍某某,男,1952年1月26日生,汉族,工程建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争革,系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图县腾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池。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侯某某,男,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原告籍某某诉被告昌图县腾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三人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侯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处于刑事犯罪侦查过程中,不能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待侯某某刑事犯罪审理结束后,方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晓东人民陪审员 孙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永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