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秦峰涛与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峰涛,张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2民初1047号原告秦峰涛,男,汉族,1989年7月9日生,住尉氏县。被告张衡,男,汉族,1988年12月26日生,住通许县。原告秦峰涛诉被告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峰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峰涛诉称,2016年4月24日,被告张衡借原告秦峰涛15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10日前还款。现债务已经到期,经原告秦峰涛多次催收,被告均无故拒绝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元整。被告张衡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衡于2015年8、9月份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2016年4月24日为原告秦峰涛补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秦峰涛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期限至2016年5月10日前还款,张衡,2016年4月24日”。该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衡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张衡所打借条在卷佐证,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张衡所欠债务理应归还,故对原告秦峰涛要求被告张衡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峰涛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张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国强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瑾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