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曹慧谦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支付令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慧谦,李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021民督17号申请人:曹慧谦。被申请人:李涛。申请人曹慧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涛偿还货款3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曹慧谦货款36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