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秦献忠与陈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献忠,陈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民初1279号原告秦献忠。被告陈光友。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原告秦献忠与被告陈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应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献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光友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献忠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口头承诺月利息一分);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被告陈光友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多次上门催讨借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还,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光友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原来在湘阴县湘亿民通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湘亿民通投资公司)有存款,被告陈光友在湘亿民通投资公司借了钱,需要还款。于是和原告达成一致,向原告借6万元用于偿还所欠湘亿民通投资公司的借款,原告通过湘亿民通投资公司转账6万元给被告陈光友。后来,被告陈光友偿还了4万元,双方于2016年2月4日结算,被告陈光友尚欠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秦献忠人币贰万元整(¥20000),期限一年付清,陈光友,2016年2月4日”。原告陈述当时被告口头承诺月利息一分,但没有证据佐证。被告出具借条后没有还款,原告找被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以上事实和经过,有原告提供的双方身份信息资料,一张借条,以及本院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光友向原告秦献忠借款2万元属实,有被告的借条为证,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还款。双方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一年,但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要不到,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应计算合法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因借条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原告陈述当时被告口头承诺月利息一分,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故本院支持利息以年利率6%标准,从借款届满之日2017年2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光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献忠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光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应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颜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