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刘成善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刘成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51号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被执行人刘成善,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执行兰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成善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士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