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XXX与渭南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锋,渭南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锋,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忠魁,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笵振安,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晓锋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回全部案件款,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晓锋。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42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