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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王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恢67号李杰、王宝荣: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王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0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宝荣逾期未履行协议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王宝荣按协议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恢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11日结案。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