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彩钧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钧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彩钧,女,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孙永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彩钧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青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彩钧及辩护人孙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赵彩钧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威海市环翠区华新园2G-14号楼1401室,为被害人刘某在其额头部位注射美容用的玻尿酸液,致刘某右眼动脉及分支阻塞,无法视物。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彩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赵彩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彩钧与受害人刘某在烟台市某美容培训班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后被告人赵彩钧经常在微信圈内宣传其会美容的内容,2016年2月13日16时许,受害人刘某携带来自网购的玻尿酸注射液到被告人赵彩钧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华新园2G-14号楼1401室的住处,要求被告人赵彩钧为其注射,被告人赵彩钧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师资格,仍为受害人刘某在额部进行注射,当对刘某的右额部进行注射时,刘某即感觉右眼疼痛,被告人赵彩钧便停止注射,将刘某送往威海市立医院检查治疗,在威海市立医院检查期间,被告人赵彩钧遭到刘某亲属的殴打后而报案,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当晚刘某被连夜送往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刘某右眉内侧上方局部皮肤色素改变并右眼盲目5级;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示右眼神经传导功能及视敏度显著障碍,提示其右眼视功能严重受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赵彩钧供述,2016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来钟,刘某自带玻尿酸美针、半瓶溶脂药和一个盛放打针及消毒器具的包到我租房处找我帮她打玻尿酸美容针,我在她额头发际线的位置打针,结果打到第二针的时候她就喊疼,我就停止打针,后来我就领她到医院进行治疗,后来她在微信上告诉我她右眼失明了。2、受害人刘某陈述,2015年7月在烟台上美容培训课认识赵彩钧,经聊天得知她可以帮别人注射美容针,2016年2月13日下午我拿着购买的4支玻尿酸到她家要求她帮我注射,注射第二支时我喊了声疼,针就拔出来了,右眼就看不见了,我们就到市立医院检查,医生说眼睛可能保不住了,后到北京同仁医院去,诊断为右眼动脉阻塞、右眼缺血综合症、右眼眶尖综合症,就是我的右眼失明了。3、证人证言(1)孙少华证明,2016年2月的一天,刘某拿着药箱到其家中,可能是让其女儿赵彩钧打美容针,后在市立医院与刘某的亲属发生撕扯,就报警了。(2)刘立波证明因其妹妹刘某让赵彩钧打美容针,眼睛保不住了,就打了赵彩钧一下,后与赵彩钧的母亲发生厮打,赵彩钧的母亲报警及到北京同仁医院检查的过程。4、辨认笔录,刘某在公安机关提供与被告人赵彩钧年龄相近的12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赵彩钧。5、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大【2016】医鉴字第1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关于刘某本次事件后右眼阻塞的原因分析。(1)被鉴定人刘某本次右额部注射玻尿酸事实明确。(2)被鉴定人刘某在注射玻尿酸时短时间内即发生右眼失明,两者在时间上关系密切。2、关于被鉴定人刘某右眼状况的程度鉴定。刘某右眉内侧上方局部皮肤色素改变并右眼盲目5级;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示右眼神经传导功能及视敏度显著障碍,提示其右眼视功能严重受限。6、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出具的威公环(网安)检【2016】第0041号、【2017】第0003号电子数据检验笔录、光盘证明对刘某、赵彩钧所用手机中涉案微信聊天记录。7、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上调取医师资格信息,未检索出被告人赵彩钧取得过医师资格。8、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赵彩钧报警称因为刘某注射美容药品产生不良后果,产生纠纷,在市立医院被打。9、抓获经过证明赵彩钧因系网上在逃人员,于2017年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马场派出所抓获。10、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赵彩钧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彩钧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为受害人刘某进行额部玻尿酸的注射,造成刘某右眼盲目5级、右眼神经传导功能及视敏度显著障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赵彩钧在审理期间,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彩钧属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赵彩钧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调解进行处理,但事后被告人赵彩钧即离开威海并更换手机号码,后被网上追逃,其报案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系初犯、偶犯,本院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彩钧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赵彩钧不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具有医疗性质的美容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周大凯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