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8执291号被执行人周世龙、胡安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龙,胡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8执291号被执行人周世龙,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被执行人胡安奎,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关于对周世龙、胡安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8刑初6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本院审判部门依法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群英审判员 李 毅审判员 张勤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熔莹 来源: